|
|
 |
政策法规 |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0年第66号(关于4—甲基甲卡西酮进出口有关事宜) |
日期:2010年9月20日
浏览[544] 来源 [中国海关网]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0年第66号(关于4—甲基甲卡西酮进出口有关事宜)
|
2010-08-31 |
|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文 号】联合公告〔2010〕66号 |
【发文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0-8-31 |
【生效日期】2010-8-31 |
【效 力】[有效] |
【效力说明】 |
|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将4-甲基甲卡西酮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国食药监办〔2010〕315号)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4-甲基甲卡西酮( Mephed-rone)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现就4-甲基甲卡西酮进出口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4-甲基甲卡西酮及其盐的海关商品编号为2922390050,4-甲基甲卡西酮可能存在的化学异构体、酯和醚的海关商品编号以实际海关商品归类为准。 自2010年9月1日起,企业进出口4-甲基甲卡西酮及其盐、化学异构体、醋和醚时,海关验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精神药物进口准许证》或《精神药物出口准许证》,并按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