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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7号(关于稀土产品出口申报要求) |
日期:2011年7月21日
浏览[750] 来源 [中国海关网] |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7号(关于稀土产品出口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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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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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文 号】总署公告〔2011〕37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1-5-27 |
【生效日期】2011-5-27 |
【效 力】[有效] |
【效力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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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稀土以及稀土相关产品的出口管理,在稀土及相关产品出口时(具体商品见附件),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11年版)要求的要素填报外,还应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填报本公告涉及的商品总的稀土元素重量百分比含量,以“[A]”表示,具体为:“[A]: %”。
本公告内容自2011年6月 1 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稀土及相关产品目录.doc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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