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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宣传部 外交部 财政部 文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2年第3号公告 |
日期:201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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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宣传部 外交部 财政部 文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2年第3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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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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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综合类 |
【文 号】联合公告〔2012〕3号 |
【发文机关】商务部 宣传部 外交部 财政部 文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2-2-1 |
【生效日期】2012-2-1 |
【效 力】[有效] |
【效力说明】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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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共同修订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现予公布。《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2007年第27号公告)同时废止。
商务部 宣传部 外交部 财政部 文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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