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政策法规 |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4号 |
日期:2012年8月14日
浏览[691] |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4号
|
|
2012-06-28 |
2012年 第34号
2006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年6月28日起,期限为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2年6月28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环氧氯丙烷(税则号列为291030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5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