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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2年第42号(关于启用补充申报管理系统) |
日期:2012年9月19日
浏览[692] 来源 [海关总署] |
海关总署2012年第42号(关于启用补充申报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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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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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文 号】总署公告〔2012〕42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2-8-28 |
【生效日期】2012-8-28 |
【效 力】[有效] |
【效力说明】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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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提高通关效率,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补充申报行为,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9号,海关总署开发了补充申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通关过程的补充申报进行电子化管理。现就启用系统的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分别简称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主动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应在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报关单时,一并通过系统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 二、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申报时的价格、商品编码、原产地等内容审核的过程中,要求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进行补充申报的,可通过系统发送电子指令通知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 三、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当在收到海关补充申报电子指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经海关审核通过后,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当打印纸质补充申报单(一式两份)签名盖章后递交现场海关。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申报的补充申报单,无需递交纸质补充申报单。 五、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的修改、撤销等比照报关单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六、海关对已放行货物的价格、商品编码、原产地等内容进行进一步核实时,要求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进行补充申报的,应当制发《补充申报通知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书面通知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收发货人、报关企业采用纸质补充申报单进行申报。 七、本公告内容自2012年9月2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补充申报通知书
海关总署 201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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