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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1号 |
日期:2012年11月13日
浏览[739] 来源 [海关总署] |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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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6 |
为配合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开发开放,确保海关统计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信息支持,海关总署决定为该类中心中方区域增设相应的国内经济区划类别及代码。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在海关国内经济区划类别中增设“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 Border Cooperation Center”),代码为英文字母“A”,用于企业海关注册编码和境内目的地/货源地代码的第五位。 二、该经济区划类别及代码适用于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中方区域,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它该类经济区域。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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