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政策法规 |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8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
日期:2013年9月16日
浏览[437] |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8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
|
2013-08-29
|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7年8月30日起,期限为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3年8月30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双酚A(税则号列为290723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7号、第65号和2009年第80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8月29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