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ristian louboutin
   海关要闻
   图片新闻
   区域通关一体化
   特别提示
  【助力疫情防控物资快...
  众志成城!江淮汽车捐...
  【众志成城 共渡难关...
  在学习中成长 在成...
  恪守报关协会宗旨 ...
  诚信经营 自律规范...
  服务热情诚恳 业务...
  简政放权视角下的商品...
  中国报关协会关于举办...
  中国报关协会发布预归...
 
区域通关一体化 当前位置:首页 - 区域通关一体化
Having replica watches designer watch is replica watches wonderful as others would know that you have taste and style. Oftentimes, however, designer watches just don't fit into a realistic budget. So most people buy replica rolex watches designer watches in order to be stylish.Take a stroll tag heuer downtown tag heuer and keep rolex watches eye out for street vendors that sell designer replica watches. Some breitling watches storefronts sell these products and many ambitious salespeople sell these breitling watches from briefcases, small street stands and car trunks.Canal Street in New York City provides a large array replica watches and other interesting items for sale.Join an online group or blog cartier watches post that specializes in passing on information regarding designer replica cartier watches watches. These groups help their members find what omega watches watches they're looking for by passing the news around all of their members reducing the omega watches time it takes to find just the right timepiece.Travel to thrift stores and yard sales to find replica designer watches. You can always find discouted watches from such kinds of stores as people often buy new watches and place their older models up for sale at great discounts.
海关总署解读海关简政放权、转变职能
日期:2014年6月5日 浏览[815]

海关总署解读海关简政放权、转变职能

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是新一届政府开局工作的第一件大事,海关总署高度重视,围绕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并取得积极成效。

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海关总署成立了由于广洲署长任组长的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海关总署党组关于海关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认真扎实开展了各项工作。

取消和下放7项行政审批项目

海关总署取消和下放了7项行政审批项目,占海关总署在国务院备案的行政审批项目总数的1/3。其中,取消的审批项目有4项:包括“报关员资格核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和“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下放的审批事项有3项,包括“减征、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审批”、“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审批”和“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延期缴纳审批”。

积极开展改革配套工作

一是对海关执法和业务管理领域具有审批性质的管理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摸底核实,研究提出取消、下放、保留的处理意见;制定了海关2013至2015年取消和下放有关审批事项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作出分年度、分阶段的工作安排。

二是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调整。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修订了《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同步对23部海关规章进行了集中修订,运用法治方式巩固改革成效。

三是认真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后续衔接工作。对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改革管理模式,完善配套制度,取消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放”、“管”并重。

四是按照简政放权的精神和要求,主动“对表”,自加压力,对海关内部管理事项和作业流程进行全面梳理和简化,通过转变职能找准定位,通过简政放权瘦体强身,推动工作流程化繁为简,切实提高海关管理效能。

改革取得积极成效

海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减少不必要的审批项目,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用海关权力的“减法”换取了市场活力的“加法”,使海关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以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真正惠及广大企业和老百姓。

据了解,海关取消“报关员资格核准”后,对报关人员从业不再设置门槛和准入条件,不再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报关企业运用市场机制自主选择、聘用报关人员,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就业门槛,释放创业活力,营造就业创业的公平竞争环境;取消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等6项审批,简化了办事流程,减少了单证流转,给企业带来更多便利的同时,为企业节省了大量的人力、时间、保证金成本,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取消“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和“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之后,对这两项业务不再按照审批方式进行管理,纳入海关正常通关流程管理,也大大便利了企业报关、通关。

下放的3项行政审批项目也有利于企业在当地就近直接办理海关手续,为企业节约更多的成本和时间。

在取消和下放7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海关还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进一步明确标准,简化手续。例如,我们配合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对《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简化了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手续,优化了办理流程,减少了备案材料。这些措施都有利于进一步降低报关企业经营成本,便利进出口企业通关,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

热点问答

问:2014年报关员考试还进行吗?

答: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不再举行。

问:报关员资格核准取消了,以前取得的报关员资格证书是不是就没有用了?

答:报关员资格核准取消后,今后对报关人员从业不再设置准入门槛,原来取得的报关员资格证书也不再作为报关从业的前置条件,但作为一种证明持证人具备相应报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文件,可以预见,资格证书仍是报关企业自主聘用报关人员的参考标准之一。

问:报关员资格考试取消了,会不会再推出其他形式的入门考试?

答:取消报关员资格核准的目的,就是为了降低就业门槛,释放就业活力,鼓励公平竞争。这就意味着报关将成为一种开放性职业,不会再设置包括入门入职考试在内的任何准入条件,报关人员完全由报关企业自主聘用。

问:以后报关员资格证书丢失了,还可以申请补发吗?

答:补发、换发报关员资格证书,是原报关员资格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后续管理行为。报关员资格核准审批取消后,对于此前核发的报关员资格证书,海关不再办理补、换证书事宜,作为替代措施,海关考虑今后向持证人和报关企业开放某种形式的报关员资格历史查询服务。

海关总署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发布时间:2014-03-13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23001

海关总署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1228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自20056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款:“报关企业应当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注册登记。”

企业

直属海关审批。

23002

海关总署

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1228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7号,自20075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三款:“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第十二条:“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第十三条:“海关就ATA单证册(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同意的,应当在ATA单证册上予以签注,否则不予签注。”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或公民个人

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审批。

23003

海关总署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1.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1228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自20061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第六条:“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由出口监管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自20042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第十条:“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批,报海关总署备案。”

企业

直属海关审批。

2.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行政
许可

企业

直属海关审批。

23004

海关总署

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1228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自200611日起施行)第八条:“海关总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免税商店的审批事项。”

企业

海关总署审批。

23005

海关总署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1228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企业

直属海关审批。

23006

海关总署

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71日起施行)第226项“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实施机关为“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常驻机构和非居民长期旅客

直属海关审批。

23007

海关总署

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71日起施行)第227项“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实施机关为“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企业或公民个人

直属海关审批。

23008

海关总署

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71日起施行)第228项“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实施机关为“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企业

直属海关审批。

23009

海关总署

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71日起施行)第231项“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实施机关为“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入境定居旅客

直属海关审批。

23010

海关总署

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71日起施行)第234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实施机关为“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企业或公民个人

直属海关审批。

23011

海关总署

口岸对外开放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122项“口岸对外开放审批”,实施机关为“海关总署”。

有关部门

机关

 

23012

海关总署

地方政府申请中、外籍民用飞机从我国非对外开放和限制开放机场出入境、陆路边境临时开放审核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123项“地方政府申请中、外籍民用飞机从我国非对外开放和限制开放机场出入境、陆路边境临时开放审批”,实施机关为“海关总署”。

有关部门

机关

 

23013

海关总署

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124项“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审批” ,实施机关为“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企业

已下放至直属海关审批。

23014

海关总署

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延期缴纳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自20041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企业

已下放至直属海关审批。

23015

海关总署

减征、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自20041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进出口货物之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减征或免征关税。”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直属海关审批。

23016

海关总署

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滞纳金减免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暂行规定》(署税发〔2012437号)第三条:“经纳税义务人申请,由海关总署负责审批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未经海关总署批准或授权,各关不得擅自减免税款滞纳金。”

纳税义务人

海关总署审批。

23017

海关总署

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29号,自20057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A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第九条:“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企业

海关总署审批。

23018

海关总署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30号,自20057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第九条:“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

企业

海关总署审批。

23019

海关总署

保税工厂设立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管理办法》(海关总署〔88〕署货字第343号,自198851日起实行)第二条:“经海关特准专为生产出口产品进行保税加工的企业为加工贸易保税工厂(以下简称保税工厂)。”第五条:“具备上述条件的经营加工单位,经提交‘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申请书’向海关申请,经海关实地勘查批准后,发给‘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登记证书’,并在核发的登记手册上加盖加工贸易保税工厂戳记,始准进行保税加工。”

企业

直属海关审批。

23020

海关总署

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登记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41号,自1993210日起施行)第二条:“进料加工保税集团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一个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牵头,组织关区内同行业若干个加工企业,对进口料、件进行多层次、多道工序连续加工,并享受全额保税的企业联合体。”第六条:“经海关实地勘察并确认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海关予以核发‘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登记证书’。”

企业

直属海关审批。

合肥网络公司 中国缉私网 中国通关网 江苏报关协会 中国报关协会 中国海关 合肥海关

版权所有:安徽报关协会 联系地址: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459号 安天国际副楼5楼  联系电话:0551-65101214 邮编:230071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皖ICP备19023401号-1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3277号

免责声明:本站为非经营性的安徽报关行业的公益性网站,本站从网络和其它媒体“转载”部分文章仅为方便协会会员了解行业有关信息,如果您认为侵犯了您的权益,请通知本站,我们将及时删除、立即改正。其他媒体从本站“转载”使用,自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