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情况
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以下简称“一体化改革”)是海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及中央重大战略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促进长江经济带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实现口岸“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有利途径,也是海关继京津冀通关一体化之后推出的又一重大改革项目。
长江流域横贯我国东中西部,连接东部沿海与广大内陆,对外贸易频繁,优势得天独厚,发展潜力巨大。打造长江经济带,对于有效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调整区域结构、实现中国经济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从沿海起步先行、溯内河向纵深腹地梯度发展,是发达国家的建设经验,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依托黄金水道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有利于加强长三角“龙头”与中部“龙身”、西部“龙尾”的相互支撑、良性互动,打造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增长极。海关深化监管制度创新,积极推进长江经济带的通关一体化进程,形成“多地可通关、多关如一关”的通关新格局,将有利于促进长江经济带生产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促进长江经济带地区经济协同发展。
今年4月底,李克强总理提出依托黄金水道建设长江经济带后,海关总署迅速启动研究区域通关一体化,积极助力长江经济带发展。在总署的统一部署下,上海海关会同长江经济带9省2市的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等12个海关,加快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的工作步伐。8月11日,海关总署正式批准下达了《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方案》,明确改革将于9月22日起,率先在长三角3省1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内的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海关全面展开,待试点运作平稳后,逐步有序推广至整个长江经济带其他海关,将海关制度创新的红利辐射至整个长江流域。
二、改革的基本思路
尊重市场和物流规律,对长江经济带海关的通关监管与服务实施优势集成、资源整合、专业分工,打破管理区域界限,通过建立区域通关中心,打造统一的申报平台、风险防控平台、专业审单平台和现场作业平台(简称“一中心、四平台”),实现区域内企业自主选择报关纳税和货物验放地点,区域海关统一高效执法、无缝对接服务。
三、改革的重要意义
一是进一步增强海关的执法统一性。一体化改革后,海关将按照统一操作规范、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执法标准为企业服务,使企业无论在哪个海关办理手续,都将受到同样的待遇和标准,做到“多地通关,如同一关”,省去了企业的往返奔波之苦,消除了模式各异之惑。
二是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一体化改革将大幅减少通关审批手续和通关环节,进出口企业办理跨关区货物通关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都将显著降低。以前企业在异地间申报、运输、放行等可能需要花费几天的时间,现在海关通关手续可就近办理,正常情况半天就可以全部完成。长江经济带将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上实现叠加,在通关成本、管理成本上进行精简。同时,在为高资信企业提供通关便利方面,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明确,对于守法状况良好的区域内企业,在区域整体范围内将统一纳入低风险企业类别,享受通关快速验放的便利待遇,使优惠便利待遇覆盖更大范围,惠及更多企业。
三是进一步推动我国其他地区通关一体化发展。相较于今年7月开始实施的京津冀一体化改革,长江经济带海关的一体化改革参与部门更多,情况更为复杂,改革力度更大,辐射领域亦更广。与之前海关推出的“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属地申报、属地验放”通关模式所不同的是,本次改革在内容上更加深化,是体制机制创新的改革,有利于真正实现通关一体化。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正与京津冀、广东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形成了多极联动的发展态势,对日后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大东北等区域经济建设,及至最终形成全国海关范围内的通关一体化具有较强的示范与借鉴意义。
四是对长江经济带建设规划的落实起到直接促进作用。我国经济体制正在进行全方位改革,海关改革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也是我国发展对外贸易的重要环节。一体化改革打破了行政区划的界限,采取统一的步骤,不仅使企业经济效益大大提高,通关手续大幅减少,通关效率明显提升,也表明海关为经济服务、促进经济发展的理念愈加成熟,而且是真正落到了实处。区域通关一体化作为长江经济带建设大方针中的一个具体落实方案,涉及我国70多个对外开放口岸,将有效推动长江经济带9省2市12个海关的合作,使得整个区域形成一个高标准的通关便利化机制,无疑也会对进出口贸易、服务贸易、物流运输等方面造成直接影响,从而对长江经济带的整体建设规划落地实施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
四、改革的主要创新之处
一体化改革实施后,通过汇集海关监管优势、打破关区界限、改进海关通关流程,形成监管更严密、通关更便捷、流程更科学、运转更高效的一体化管理机制与运作模式,跨区域通关将更便捷,惠及企业范围更广泛。海关过去的改革大多局限于一个关区内部,跨区域的通关需要不同地区的海关协调。此次改革的亮点是最大限度地简化海关手续、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便利企业通关、节约社会资源。较以往改革而言,最本质的区别在于从根本上打破了地域限制和关区的行政界线。这种“多地通关,如同一关”的通关一体化,将是改革开放以来海关最具革命性的变革。
长江经济带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对以往海关管理模式的几个重要突破:
一是允许报关企业“一地注册、多地报关”。如杭州的一家报关企业,在本地注册后,无需在上海等地设分支机构及办理海关备案即可在相应关区办理报关手续。又如一家广州的报关企业,如果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并注册,该分支机构也可以在杭州海关等关区办理报关手续。
二是允许许可证件证面签注口岸为长江经济带任一口岸的货物(有指定进出口口岸管理规定的除外),在区域任一海关办理申报验放手续。如许可证签注口岸为南京关区的,按以前的做法只能在南京报关,一体化后可以在上海或宁波报关,许可证数据也可以正常核销。
三是区域内企业都可采用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如一家合肥企业从上海口岸进口货物,按以前的做法要么在上海办理口岸清关手续;要么办理转关手续,使用监管车辆运输;要么具备“属地申报”资格,按属地申报方式报关。实施一体化后,企业无需办理“属地申报”资格审批,就可以在属地办理申报手续,属地海关放行后直接到口岸提取货物,也无需用监管车辆办理转关。
四是实现参数统一、区域审单。即在区域内统一设置执法及风险参数,无论企业在区域内选在向哪个现场申报,系统按照同样的参数标准进行判别。对通道判别为红通道的报关单,统一纳入区域审单中心进行审单,对海关监管信息进行互通互认,从而从根本上确保了海关执法的统一性。
五、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一中心、四平台”的主体架构
即建立统一的虚拟一体化运作中心;以及统一的申报平台、统一的风险防控平台、统一的专业审单平台、统一的现场作业平台。
(二)企业自主选择
1.自主选择通关方式。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口岸清关、转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属地申报、属地放行”、一体化通关等其中一种通关方式。
2.自主选择申报口岸。企业可在经营单位注册地、货物进出境地及上述2地对应的直属海关集中报关点自主选择接单现场,并据此确定报关单的申报口岸。
3.自主选择查验地点。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需要实施查验的,可由企业根据物流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在口岸海关或属地海关实施查验。
(三)简化行政审批
1.允许报关企业“一地注册、多地报关”;允许区域外报关企业在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区域海关直接报关;
2.企业可以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海关不再制作异地加工关封。
3.执法互认。企业在一地办理的“三预”专业认定、暂时进出境等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在一体化范围内海关通用。
4.在总署总担保及汇总征税项目的基础上,实现“一份保函、区域通用”。
5.允许许可证件证面签注口岸为长江经济带任一口岸的货物(有指定进出口口岸管理规定的除外),在区域任一海关办理申报验放手续。监管证件多地通用。
六、基本作业模式
业务范围:
——专业审单范围:区域内经海关系统判别进入专业审核通道的所有进出口货物。
——通关模式范围:口岸清关、转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按现有规定。一体化通关适用于企业在区域内各口岸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改革试点初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申报的货物暂不纳入。
(一)通关前
企业在报关前应做如下准备:
1.确认舱单信息。
2.选择申报口岸。
3.准备报关随附单证。
(二)通关中
1.申报
企业按有纸和通关无纸化的规定录入报关单电子数据、传输随附单证,向海关申报。
2.报关单审核
企业电子申报后,系统按预先设定的参数设定、通道决策等控制条件,对电子数据报关单进行规范性、逻辑性审核。如进入专业审单通道的,由区域审单中心进行专业化审单作业。
3.现场作业
(1)接单征税
申报地海关完成报关单接单及征税作业。
(2)货物查验
口岸查验:口岸海关依据申报地海关布控指令对货物实施查验,录入查验结果,查验结果信息口岸海关和属地海关互通共享。
转运分流查验:对选择在申报地海关实施查验的,企业获知查验后,向申报地海关提出申请。
(3)货物放行
无需查验的货物由申报地海关放行。查验货物,查验正常的,由查验地海关放行;查验发现仅涉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查验地海关放行;其他查验不正常需后续处理的,由申报地海关完成后续处理并放行。
企业可凭电子放行信息直接办理货物出场(库、区)手续。
(三)通关后
1.报关单收付汇、出口退税证明联向申报地海关申请签发。
2.进出口货物证明书向申报地海关申请签发。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公共服务机制
企业可通过“中国海关网上服务大厅”、“12360统一服务热线”、海关互联网门户网站进行业务咨询。
(二)提供多种问题解决方案
1.实施首问负责制,受理问题的海关负责协调解决及答复工作。
2.定期整理、汇总企业提出的具有代表性的业务咨询和问题,确定统一规范的标准答复,形成汇编,通过互联网门户网站对内对外发布。
3.制定区域内海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及应急处理方案,加强联系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建立一体化联络体系,负责跨关区海关业务办理,问题解决等联系工作,使企业提出的咨询和问题得到最为迅速、简便、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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