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美C-TPAT联合验证与国际AEO互认安排比较探究
合肥海关稽查处副处长 程向东 企管科科长张鹏
C-TPAT联合验证和AEO互认安排是当前海关企业管理工作中面临的新课题,本文从重点阐述合肥海关尚未开展的C-TPAT联合验证,试分析其与AEO互认安排的异同,并从加强诚信企业培育工作实践出发,谈谈自己的意见建议。
一、C-TPAT主要内容
(一)概念:C-TPAT,全称“海关-商界反恐伙伴计划”(Customs-Trade Partnership Against Terrorism),是9·11 事件后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以下简称CBP)倡议实施的一项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政府与商界的合作项目和安全计划,旨在通过海关与商界建立合作关系,加强与提高国际供应链和美国边境的安全,从而保护合法贸易,打击恐怖主义和走私违法。C-TPAT以通关便利等一系列优惠待遇为条件,要求成员企业按照CBP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建立公司内部安全控制制度,自主规避安全风险。该计划于 2002 年 4 月 16 日正式施行,是美国单方面自主实施的一项安全政策。
CBP根据达标情况对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共分一、二、三级,即初、中、高级,级别越高表明企业安全措施越严密,CBP提供的优惠待遇也就越高。三级成员企业可享受95%左右的免验率,还有较低的查验率、优先查验、海关制定专人提供专门的海关业务咨询和帮助等。这一点与AEO政策最为接近。
(二)服务对象:C-TPAT主要面对输美供应链上的企业,以美国本土企业为主,分为十种类型:进口商、空运商、高速公路运输商、边境公路运输商(墨西哥和加拿大)、铁路运输商、海运商、外国制造商、报关代理商、港口机场经营商、第三方物流提供商。为保证整个贸易供应链的安全,CBP在对美国本土成员企业进行实地验证的同时,还要对本土企业的海外合作伙伴,如外国制造商、供应商和承运商进行安全验证,即联合海外合作伙伴所在国海关对其进行联合验证。但海外合作伙伴即使通过联合验证也并不直接获得成员资格,不实行分级管理。通过联合验证反而有助于美国本土企业获得二、三级成员资格。
(三)中美联合认证:随着中美经贸关系的发展,中美两国当前已互为第二大贸易伙伴。如果双方加强合作,提升上述企业的C-TPAT认证级别,不仅美国本土企业受益,而且相关的中国制造商、供应商和承运商也能获得在美国的通关便利等优惠待遇,且对中国海关实施世界海关组织(WCO)倡导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SAFE)具有借鉴意义。中美C-TPAT联合验证的主要目标是,中美海关联合对我有输美货物的制造商、供应商和承运商进行实地验证并通过验证,使我制造商、供应商和承运商的输美货物间接享受美方提供的通关便利等优惠待遇。中美C-TPAT联合验证相关合作情况多次纳入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进行考量。
(四)机构与职责:海关总署负责中美联合验证工作的对外联络沟通和统一协调部署,具体由稽查司和国际司担任。中美C-TPAT联合验证中方为各直属海关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共同完成,海关总署稽查司企管处为协调部门。美方则在CBP下设了一个专门的C-TPAT联合验证机构,总部在华盛顿,还有七个地方办公室,截至2014年8月1日,美国海关C-TPAT工作组计157人,总部及各地均派员参加C-TPAT联合验证。
(五)验证流程:中美海关组成联合验证小组对每个企业开展实地验证。其主要步骤如下:1. 对企业基本经营状况进行全面了解,掌握企业与C-TPAT验证有关的基本情况;2. 考察企业在C-TPAT安全标准各方面的执行情况,并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程序文件或者记录加以证实;3. 通过察看企业的装箱区、成品仓库、门卫室、监控室、大门、围墙等,对企业安全状况进行实地考察;4. 经联合验证小组充分讨论,得出验证结果,对企业尚不完善的部分提出“改进建议”,同时,针对企业比较好的做法,提出企业的“最佳实践”。
二、AEO主要内容
(一)概念:AEO指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是世界海关组织2005年6月WCO第105/106次理事会年会通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确定。其定义为: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局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口岸和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
中国的AA类企业就是国际上的AEO企业。AA类企业是中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中最高信用管理等级,享受最高便利优惠措施。
(二)互认程序:首先由各国(地区)海关对本地企业进行验(认)证,企业须取得AEO资格;其次进行国际合作,即一国(地区)海关与另一国(地区)海关对AEO及其相关政策的相互磋商、相互认可;第三进行互认安排,即相互签署AEO互认协议;最后就是互认安排实施,即签约国家(地区)的海关相互对(对方AEO企业出口到本国或地区)进口货物实施便利通关待遇,一般是以发布公告为准。
三、C-TPAT与AEO之异同
(一)从时间上看,C-TPAT在前,AEO在后。事实上美国C-TPAT认证制度对WCO倡导的AEO政策起源、制定、实施、发展起到指导、借鉴作用。
(二)从政策导向上看,C-TPAT联合验证是美国对世界各国输美货物的企业采取的一项安全政策,考虑国际外交对等关系,各国海关也应当对美国企业采取类似政策,但这种联合认证成本高、周期长,实际很少执行;而AEO则是一种双向互认制度,即只要是本国认证的AEO企业就可以直接在互认对方国家或地区享受便利待遇,反之亦然。
(三)从企业类型上看,中美C-TPAT联合验证中国企业名单是由美方提出,再经双方海关共同确认,是美国企业中国合作伙伴,企业类型可能是AA类、A类、B类企业甚至有可能是未在海关注册的企业。而AEO企业则必须是中国的AA类企业。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企业可以申请参加中美C-TPAT联合验证:1.企业是美国C-TPAT一级成员海外(中国)合作伙伴,包括中国制造商、供应商和承运商;2.企业的美国合作伙伴正在申请C-TPAT二级成员资格;3.企业已在中国海关注册。而申请AEO(AA类)企业则必须是中国海关的A类企业。
(四)从能享受的益处来看,中国企业参与并通过中美C-TPAT联合验证,能享受到以下益处:1.输美出口货物在美通关时可享受较低的查验率;2.增加企业的商誉,有助于提高企业在美国市场的竞争力;3.企业可以通过自我评估和验证发现问题,改进管理水平;4.企业可以参加中国海关提供的C-TPAT安全培训;5.企业可以密切与中国海关的联系,获得海关在企业分类管理等方面的指导。
而中国AEO企业出口货物到与中国海关签约并实施AEO政策的国家、地区能享受到的益处:1.降低进口货物查验率;2.简化进口货物单证审核; 3.进口货物优先通关;4.设立海关联络员,协调解决企业通关中的问题;5.非常时期的优先处置。
(五)从验证标准来看,中美C-TPAT联合验证依据标准是C-TPAT安全标准,如《C-TPAT外国制造商安全标准》等,主要包括商业伙伴安全、集装箱及拖车的安全、进入控制、人员安全、程序安全、安全培训和警觉意识、场所安全、信息技术安全等8个方面的内容。结果有三种:通过验证、不通过验证和暂缓通过。对于暂缓通过的企业,可给予90日的整改期限,并在整改完成后由验证小组中方人员再次对企业进行验证,中美双方根据整改达标情况共同决定企业是否予以通过。
而AEO认证标准是指《海关验证稽查测试表》,主要包括内部控制类、财务状况类、进出口守法类、贸易安全类四大类35项指标。结果有两种:通过验证、不通过验证。不过在验证中如果发现有指标未达标,即要求整改,并给予30天整改期限,期限结束海关再次进行验证,确定结果。
需要指出的是,美国实施C-TPAT联合认证是实施AEO互认制度一部分,即只有通过美国C-TPAT联合认证后它再考虑与其它国家签署AEO,但它更注重C-TPAT联合验证。而中国之所以同美国开展C-TPAT联合验证,主要目的在于进行AEO互认磋商、安排、实施。
三、合肥海关将如何应对中美C-TPAT联合验证
(一)第一次参加培训观摩:9月份,中美海关C-TPAT联合验证在部分海关举行,共分8个组。合肥海关派员参加了中美海关C-TPAT联合验证前培训以及参加天津组联合验证实地观摩。中方由天津海关企管部门主导联合验证;美方为华盛顿总部及纽约分部抽调的安全专员现场指导,一般情况下有四人包括美国企业代表组成,翻译由美方负责。值得一提的是,所有参加C-TPAT联合验证的美方代表食宿、交通、翻译等,全由美方自己负责解决。此次天津培训及实地观摩,是合肥海关第一次参加由美方供应链安全专员讲解的中美C-TPAT联合验证培训,也是第一次接触观摩美方专员参加的中美C-TPAT联合验证过程。通过培训和实地观摩,对美方在联合验证中的表现有了基本掌握,也对两国因文化背景、政策理念不同形成的评定结果差异有了深刻理解。
(二)联合验证尚未光顾合肥海关:目前中美已经进行了十轮的联合验证,双方积累了丰富的良好合作经验,截至2014年5月,验证中国企业317家,通过250家,主要涉及口岸海关。9月培训和观摩之后,包括济南海关等一批内地海关开展了联合验证,仍然没有合肥海关。长三角区域除合肥海关外,上海、南京、杭州、宁波海关均开展过中美C-TPAT联合验证。根据安排,2015年还将进行三次联合认证,因此,2015年很可能会对输美货物的安徽省企业实施中美C-TPAT联合验证,而一旦实施联合验证,中方主体则是合肥海关,美方应为CBP下C-TPAT联合验证安全专员,具体实施是合肥海关稽查处。
(三)把握时机,迎接挑战:新的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署令〔2014〕255号)于12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专门增设了AEO认证条款,同时过去AA类企业,现在称高级认证企业,过去A类企业,现在称一般认证企业,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都统称为AEO企业。结合新办法出台契机,迎接即将到来的C-TPAT联合验证,我们认为还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学习,熟悉理论。中美C-TPAT联合验证对合肥海关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一旦在合肥海关开展,所带来的意义也是前所未有的。据了解,相关海关已经参加过多次培训,而合肥海关只参加唯一一次培训和观摩,且对于C-TPAT联合验证认识也是基于已培训过的海关所提供的课件进行了深入研究,对联合验证的认识处于初级阶段,因此要加强C-TPAT相关知识的学习,熟悉掌握中美C-TPAT联合验证的依据标准和主要流程,把握好“以我为主”、“合作共赢”、“为我所用”三项原则,力求通过基于C-TPAT最低安全标准的联合验证。同时,由于是与美国同仁接触交往,在工作中既要深刻理解对方把握联合验证的分寸和尺度,也要注意外事纪律,做到有理有节、不卑不亢。
二是加强宣传,做好培训。新企业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是重要里程碑,是与国际AEO接轨的重要标志。开展AEO国际互认和C-TPAT联合验证,其目的是促进贸易安全和贸易便利化,对企业国际化和“走出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合肥海关于去年对关区所有AA类企业(高级认证企业)以及部分A类企业(一般认证企业)开展过一次较大规模的AEO政策宣传培训,加上地方政府对进出口企业给予政策支持,今年申请AA类企业较往年有大幅度提升。不过对于中美C-TPAT联合验证,由于不受企业类别限制,且绝大部分进出口企业对C-TPAT联合验证不甚了解,因此涉及的企业将会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宣传和培训需要重新定位思考。首先,继续做好企业约谈,利用企业类别升级约谈机会开展AEO政策和中美C-TPAT联合验证宣传;其次,结合新企业管理办法出台契机对A类以上企业开展培训,借机宣传中美C-TPAT联合验证情况;第三,一旦确定明年对安徽企业开展中美C-TPAT联合验证,我们将提前对需要验证的企业开展培训,实现“一对一”帮扶。当然,鉴于中美在C-TPAT联合验证的侧重点不同,也要做好不开展中美C-TPAT联合验证的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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