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3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1992年9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36号)、1997年4月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62号)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报关员执业管理,保障报关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报关员执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对报关员执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经海关注册并颁发《报关员证》后执业。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报关业务应当由报关员办理。
第五条 《报关员证》是报关员执业的凭证。
第六条 报关员执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海关的各项规定,恪守报关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循执业规范,承担相应责任。
报关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海关鼓励报关员加入报关协会,参加相关培训。
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