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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四类信息将全国共享
日期:2017年4月11日 浏览[452]

行政审批四类信息将全国共享
[ 作者:转载    转贴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民政部门户网站4月7日消息,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实行行政审批中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的通知》。《通知》明确,2017年上半年,公安部、工商总局、民政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分别完成向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网)开放共享相关信息。


通知原文:


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


关于实行行政审批中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审改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


    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是行政审批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信息,用以核对申请人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唯一性,保障行政审批依法实施。由于这类信息尚未实现全国共享,给申请人带来诸多不便,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大量存在,不同程度地加剧了行政审批难,各地呼吁尽早解决此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和“互联网+政务服务”的部署要求,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少无谓证明、奇葩证明,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经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共同研究,现就行政审批中有关信息共享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步向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网)提供行政审批基本信息共享服务


    (一)信息共享的内容


    公安部牵头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为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网)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中的公民基本信息: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等。


    工商总局牵头通过互联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全社会发布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期限、经营范围、登记机关、核准日期、登记状态等。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牵头通过互联网(事业单位在线网),向全社会发布事业单位基本信息:事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事证号)、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经费来源、举办单位、证书有效期等。


    民政部牵头通过互联网(中国社会组织网),向全社会发布社会组织基本信息:社会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设立登记日期、住所、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状态、注册资金等。


    (二)信息共享的步骤


    2017年上半年,公安部、工商总局、民政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分别完成向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网)开放共享相关信息。


    2017年下半年起,不断扩大共享信息内容,更多地向全社会公开信息;已经公开的,要优化信息检索和查询模式,方便快捷查询。加快共享信息动态更新和查询系统升级改造,逐步实现政务服务大厅(网)可直接在查询页面打印有关材料,方便制作书面文件存档。建立信息双向告知、答疑纠错、数据比对等机制,根据各地在应用中反映的问题,不断更正提高数据准确性。


    在此基础上,发展改革委牵头基于统一的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和共享交换平台,归集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以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作为全国政务服务的总门户,逐步实现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业务“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


    二、统一规范行政审批基本信息共享的接入和查询方式


    (一)公民基本信息共享


    1.明确机构。各省明确一个机构牵头与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工作对接,负责统筹省内政务服务大厅(网)信息接入查询。


    2.申请证书。各省牵头机构按照公安部《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数字证书申请发放管理办法》,填写数字证书申请表,指定一名责任人具体负责数字证书的申请更换、安全管理以及应用过程中的问题反馈和需求收集。数字证书有效期最长2年,到期后交回重新制作。


    3.查询途径。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网)要使用IE8版本以上终端浏览器,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按授权登陆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共享服务系统(http://59.255.92.16/gkgxfw),核查公民基本信息。地方政务服务大厅也可装备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核验居民身份真伪,进行人、证一致性核查比对,查询公民基本信息。


    4.答疑纠错。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网)应用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遇到相关问题,如数据不一致或有疑义等,可拨打呼叫中心电话(010-57315666,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30),进行反馈纠错处理。


    5.服务时间。共享服务开放时限为每天8:00-20:00。各地如有特殊需求,可与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具体协商。


    (二)企业基本信息共享


    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网)可登陆(链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 gov.cn/),或者登陆工商总局官网、链接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企业名称、注册号),查询企业基本信息。如遇到数据不一致或有疑义等,可联系当地企业登记机关处理或由上级企业登记机关研究处理。


    (三)事业单位基本信息共享


    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网)可登陆(链接)事业单位在线网(http://gjsy.gov.cn/),或者登陆中国机构编制网、链接到事业单位在线网,点击进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或各地的查询链接,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事业单位名称或登记证号),查询事业单位基本信息。如遇到数据不一致或有疑义等,可联系当地事业单位登记机关处理或由上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研究处理。


    (四)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


    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网)可登陆(链接)中国社会组织网(http://www.chinanpo.gov.cn/index.html),或者登陆民政部官网、链接到中国社会组织网,点击进入民政部或各地的查询链接,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社会组织名称或登记证号),查询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如遇到数据不一致或有疑义等,可联系当地民政部门处理或由上级民政部门研究处理。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从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审批难等问题出发,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基本信息共享工作,完善信息采集归集制度办法,做好信息系统建设维护,促进相关信息条块联通,确保信息共享纵向贯通、横向协调,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率。


    (二)加强便民利民服务。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网)要围绕提高可办理率、方便办事的要求,将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的查询系统,统一链接到各自政务服务系统,优化再造流程,推进线上线下融合,提供简便易用的审批服务。凡是能通过公民身份号码或统一信用代码核验查询、共享复用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和其他部门重复提供。如申请人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或法人登记证书等原始证明,与共享核查的信息不一致时,应以法定身份证件或原始证明为准,不得拒绝办理业务,并及时向相应主管部门反映。


    (三)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和个人信息泄露补救制度,完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身份认证和授权管理制度,切实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及公民个人隐私。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的公民信息仅供办理业务使用,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网)要明确岗位责任,限定使用范围,防止公民信息被非法收集、使用。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出售、用于商业活动或其他目的。因应用不当造成的信息泄露等问题,由当事人承担具体责任,当事人所属单位和地方政务服务大厅(网)按分工承担管理责任。


    各省审改办请于2017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分别向国务院审改办报送上半年和全年落实进展情况。各地在行政审批基本信息共享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可分别向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反映。

                                     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民政部、工商总局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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