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 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17年第48号公告,对转关运输业务进一步进行了规范。此公告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其可能带来的影响试做如下分析:
除以下几种情况外,海关不再接受办理转关运输:1、多式联运货物,以及具有全程提(运)单需要在境内换装运输工具的;2、进口固体废物且满足相关条件的;3、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或者因他特殊原因,不宜在口岸海关监管区实施查验的进出口货物且满足相关条件的;4、邮件、快件、暂时进出口货物(含ATA单证册项下货物)、过境货物、中欧班列载运货物、市场采购方式出口货物、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免税品以及外交、常驻机构和人员公自用物品。
一言以概之,除特殊情况外,转关运输及转关报关将成为过去式。正如公告中所说,这是海关全面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简化企业办事流程和手续,降低制度性成本的举措之一。
在进出口几大业务版块中,对陆路运输影响较大;电商业务影响较小。 具体罗列如下:
本公告对那些主要业务为内陆转关运输的公司影响较大,其业务将可能大幅缩减。不再以转关方式运输,意味着原只有转关备案车辆可承接的业务,自公告实施后,所有的车辆均可参与竞争,不再有制度性门槛。
其次是操作习惯及操作方式的改变。对进出境监管车辆而言,如习惯于转关操作的,现在大部分将转为通关一体化。但一线口岸业务量增加的情况下如何保证通关效率,这对口岸海关和进出口企业都将是个挑战。
而如果选择跨境通方式,第一,车辆必须要安装电子关锁并备案。第二,目前只有少数二线口岸的系统及设备支持跨境通系统,大部分车检场都需要改造后,才可以使用该系统。这对客户及运输公司来说,也都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
首先是报关模式的改变。公告实施后,涉及港车及内陆转关的业务将全部转为通关一体化或跨境通。考虑到通关一体化模式仍处于磨合阶段,一旦出现异常,处理起来将会非常困难。而新推出的跨境通系统,也还不够成熟,如无法实现“清单下载”模式来录入报关单,系统故障频次高等。
其次是具体操作可能面临比较大的挑战。因公告并未明确取代转关的配套操作细则,某些业务,特别是涉及到特殊监管区的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将面临较大的问题。如涉及到特殊监管区之间如何流转的问题,涉及到货物如何进出监管区的卡口及货物如何监管的问题等。
3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市场采购方式出口货物无影响。
公告中比较大的亮点是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市场采购方式出口转关的支持。但对整进分出的跨境电子商务货物,其整批进口时是否支持转关方式,尚需海关的明确解读。
一是转型,原内陆转关业务转型为非转关业务。二是升级,进出境监管车辆建议尽快升级为电子关锁。三是拓展,由于大量的进出境监管车辆需要处理一线口岸查验等相关业务,可考虑在业务集中的口岸设立服务机构或者寻求优秀的合作伙伴。
2报关业务。
一是密切联系海关,关注海关操作细则的出台。二是及时向海关和报关协会反映公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三是积极参与,各相关企业应积极尝试新的通关方式,争取又快又平稳地进行业务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