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于2018年3月7日对外公布了23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4年10月8日海关总署令第22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了近四年的时间,即将被《信用管理办法》所取代,这意味着我国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更趋完善和成熟,对企业的管理要求也将越来越规范合理。
1988年海关总署对外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信得过管理办法》,根据企业的贸易状况、信用状况等进行分类,若达到相关标准,则可命名为海关“信得过企业”。1999年6月,我国出台了第一个分类管理办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将企业分为A、B、C、D四大类。2004年实施了进出口企业“红、黑名单”制度,此后红名单企业默认为AA类企业。之后,中国海关根据世界海关组织(WCO)于2005年提出的AEO制度,在国内进行了转换并立法,于2008年颁布了《海关分类管理办法》,把企业分为5大类,及AA类、A类、B类、C类和D类,对各类企业实施差别化的管理。2010年,修订《海关分类管理办法》,2014年12月实施的《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将企业分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三大类,其中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与此同时,原来的AA类企业平移为高级认证企业,A类企业平移为一般认证企业,B类企业为一般信用企业,C、D类企业经重新评估确定等级,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的原则进行差别化管理。2018年3月海关总署对外公布了《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进行了正式的立法,该办法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
第一、法律层级较高,仅次于法律、行政法规。海关发布和适用的文件类型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总署令)、其他部门规章、海关规范性文件(公告)、其他部委文件等。《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正式立法,具有统领性、指导性和相对稳定性,与规范性文件不同,规范性文件偏向操作层面,如海关总署2014年82号公告,它是作为海关总署225号令《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配套文件。
第二、内容更规范明确,更趋合理,更具操作性。首先,细化企业认定标准:之前的认证企业标准分为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和一般认证企业标准,内容差别较小,各行业类型的企业均适用该标准,有许多不合理之处。如今,对于海关AEO认证的标准,将分为通用标准、以及不同类型的企业标准,比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快件运营商、跨境电商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等适用的标准。通用标准,即各类企业都要满足的标准,企业除了满足通用标准外,还需要满足其所处的特定行业的标准。其次,信用信息采集与公示拆分:信息采集的内容涵盖了企业及个人涉及信用状况的信息,信息公示的内容仅为企业的信用信息。再次,对失信企业处罚金额分为非报关与报关企业适用不同的额度,并且非报关企业处罚金额超过100万,报关企业处罚金额超过30万将会降为失信企业。最后,企业相关人员的界定:“企业相关人员”,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关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
第三、管理措施具体明确,实施差别化管理。首先,一般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二)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三)海关收取的担保金额可以低于其可能承担的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其次,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管理措施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二)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三)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四)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五)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六)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七)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八)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最后,失信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80%以上;(二)不予免除查验没有问题企业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三)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四)除特殊情形外,不适用存样留像放行措施;(五)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提供担保;(六)提高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七)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四,引领国际,寻求国际合作。首先,去年10月,世界海关组织(WCO)在布鲁塞尔召开的第18次“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SAFE)”工作组会议上,通过了由中国海关牵头制定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实施指南》,正式成为WCO的指导性文件。其次,推进“三互”国际海关合作,实现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有助于打击国际走私、国际偷漏税、配合BEPS行动等。
第一、“信用信息异常名录”及其移除
《信用管理办法》第八条中明确了“信用信息异常名录”的情形。其一,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其二,经过实地查看,在海关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查找,并且无法通过在海关登记的联系方式与企业取得联系,以上两种情形满足其一将被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其后果主要有两点,一是“不上调”,二是“要降级”。“不上调”指的是企业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期间,企业信用等级不得向上调整,也就是说一般信用企业不得上调为一般认证或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不得上调为高级认证企业。“要降级”则指的是当因第二种情形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超过90日的,将会被降为失信企业。
另外,关于移除的问题,该办法规定如果第一种情况下被列为异常名录的情形消除后,海关应当将有关企业移出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但对于第二种情形,该办法并没有规定怎么移除,所以这一点需要企业特别警惕。
因此,企业必须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按规定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且必须在每年的6月30日之前申报完毕,类似于企业年报,超期未报则会暂停报关业务,但这可以理解为年报申报的升级版,涵盖的内容可能会新增关于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二是要及时更新企业的联系方式和住所、经营场所等信息。若企业经营场地搬迁或联系方式变更等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必须在90天内予以解决,否则将会降为失信企业。
第二、违规处罚的相关规定
《信用管理办法》对“处罚金额”做了明确的规定,处罚金额为被海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货物、物品价值的金额之和。因此,企业特别关注大金额申报,可能一票大金额出错就突破了失信企业的标准,即非报关企业处罚金额大于100万元,报关企业大于30万元。此外,企业还需关注主动披露,因为企业如果是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将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随着全国通关一体化的实施,海关不再现场审单,加之快速通关,快速放行,重事后监管,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报关差错的风险,因此,企业必须要重视报关差错,做好单证的纠错复核工作,一方面做到确保申报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另一方面也能够及时的发现问题并进行纠错,亦或是向海关主动申明,从而降低信用风险。
第三、关于时间的规定
时间的规定也是需要企业重点关注的点,主要包括年报报告时间、认证时限、信用等级调整日期以及重新认证日期等。(一)年报报告时间为每年6月30日之前。(二)认证时限指的是从海关收到《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至通过认证的时间,具体是90+30+90=210(天),即海关收到认证申请书90日内决定企业信用状况是否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特殊情形下,海关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海关现场认证结束,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90天的规范整改期。(三)高级认证企业降为一般认证企业,1年内不得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降为一般信用企业,1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认证企业。企业降为失信企业,2年内不得成为一般信用企业,一旦降为失信至少3年才可能申请成为认证企业。(四)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业不定期重新认证。
此外,还有认证未通过的概念。企业主动撤回认证申请的,视为未通过认证。重新认证期间,企业申请放弃认证企业管理的,视为未通过认证。未通过认证的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向海关提出认证申请。那么,如果企业自动撤回、申请放弃的话,则要等下一年才能申请成为认证企业。
第四、关于终止认证和中止认证
企业申请AEO认证,还必须要关注终止的情形。如果企业在申请认证期间,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即结束认证工作,视为认证未通过,需等下一年度才能再次申请认证。若企业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立案调查的,海关可以终止认证。关于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形,参见海关总署令第1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如果企业在申请认证期间,被海关稽查、核查的,海关可以中止认证,即暂停认证工作,当这些情形消失后,再继续开展认证工作,这里企业仍需注意,如果中止时间超过3个月,海关将终止认证。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避免出现上述情形,如果企业有申请认证的打算,恰巧发生了上述的相关情形,建议不要冒险申请认证。
作者简介:
周贤文
·上海天海康索特关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规咨询部经理
·上海欧坚网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欣海报关有限公司咨询顾问
·税务硕士,培训讲师
·中国报关协会特约撰稿人
·曾在《海关法评论》、中报协期刊、中国知网等发表多篇专业文章
·20余家AEO认证辅导经验
·业务专长:海关估价、FTA、AEO、税务筹划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具体操作以现场海关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