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力量。但关于“定牌加工”是否构成侵权,海关是否应当启动知识产权保护程序,一直没有定论,影响了海关执法统一,也耗费了大量海关行政资源,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再审程序“一锤定音”,明确“不在国内流通,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的定牌加工不构成侵权。
2018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民再339号民事判决书,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维持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知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常佳公司的定牌加工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这是一个关于定牌加工的标杆性案例。具体案情如下:
2013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常州海关作出 [2013]1号扣留决定书,对常佳公司申报向印度尼西亚出口的柴油机配件进行了扣留,理由是该批产品涉嫌侵犯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柴公司)的“东风+DONGFENG图形”商标专用权。
2013年11月27日,常州海关发布了调查结果通知书,认定该批产品属于印尼客商委托定牌加工的产品,未直接侵犯国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013年12月24日上柴公司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商标侵权之诉。
这是海关常见的定牌加工知识产权纠纷。由于知识产权有地域性,境内代工厂生产的产品没有境内权利人授权,但委托加工的外方有其所在国的商标权利,境内代工厂生产产品全部出口,不在境内流通。
我国是加工贸易大国,这种商标权纠纷时常遇到,而对此的法院判例和海关执法实践也不完全同一,海关执法中感到“烦恼”和“尴尬”。应权利人要求扣货了,最后也是做出“不能认定是否侵权”的结论,要求当事人诉诸法院。一方面发货人被拖延了出口时间,影响了商业进程,另一方面海关投入了行政资源,却明知不会有实际的结果。
本案也是一波三折。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不构成侵权,江苏省高院认定侵权,最后最高院通过再审方式“一锤定音”。
最高院认为:“在经济发展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国际贸易分工与经贸合作日益紧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应当结合国际经贸形势发展的客观实际,对特定时期特定市场的交易形式进行具体分析,才能更准确的适用法律。
就本案而言,再审申请人常佳公司与印尼PT ADI公司签订委托书接受该公司委托,依据印尼PT ADI公司合法拥有的商标权生产柴油机及组件,并将产品完全出口至印度尼西亚销售。在常佳公司加工生产和出口过程中,相关识别指向的均是作为委托人的印尼PT ADI公司,并未影响上柴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在国内市场上的正常识别区分功能,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考虑到定牌加工是一种常见的、合法的国际贸易形式,除非有相反证据显示常佳公司接受委托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其受托加工行为对上柴公司的商标权造成实质性损害,一般情况下不宜认定常佳公司的定牌加工行为侵害了上柴公司的商标权。”
有了“东风案”的判决后,海关总署政法司也可以出台文件,统一全国海关对定牌加工知识产权的执法,解决无效率的程序性纷争,让定牌加工的相关各方法律预期更加明确。对于发货人能提供海外授权证明、证明定牌加工的合同和生产产品没有流入境内的保证,在通关环节就可以放行,不必流转到法规环节采取“确权、扣货、调查、不能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流程。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具体操作以现场海关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