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海关公告
2018年第2号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精神,原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2018年4月20日,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已完成转隶并统一以海关名义对外履行职责。为保障各项工作平稳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4月20日起,以“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称谓制发的各类公文、单证、法律文书等,统一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
二、2018年4月20日起,原“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章及各类业务用章统一更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印章,原有印章同时废止。
三、原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大楼变更为合肥海关(检验检疫大楼),功能暂时不变。
四、过渡期内(2018年4月20日至6月30日)履职的相关法律及政策依据在未修订调整前继续按现有依据执行。
特此公告。
合肥海关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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