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8月1日起,部分商品增设第二法定计量单位,报关时需同时申报。
具体见下表:
税则号列/商品编码
第一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法定计量单位
6406.1000
千克
双
6406.2010
6406.2020
6406.9010
6406.9091
6406.9092
6406.9099
8423.9000
台
9025.9000
个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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