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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公告 |
日期:2009年5月19日
浏览[800] 来源 [中国海关网] |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
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公告 |
2009-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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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文 号】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09年第23号 |
【发文机关】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日期】2009-04-16 |
【生效日期】2009-05-17 |
【效 力】[有效] |
【效力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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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和六氯苯是《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规定限期淘汰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目前,我国滴滴涕主要用于应急病媒防治、三氯杀蜻醇生产和防污漆生产,氯丹和灭蚁灵用于白蚁防治,六氯苯用于五氯酚钠生产。 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和国家有关管理政策,现就停止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及六氯苯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5月17日起,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及六氯苯。紧急情况下用于病媒防治的滴滴涕其生产和使用问题,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二、各级环保、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商务、卫生、海关、质检、安全监管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以上四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六氯苯及含有这些物质的化学制品或物品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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