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报关协会特邀联络员聘任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协会与海关、协会与会员企业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推动协会工作稳健开展,根据安徽报关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邀联络员聘任条件:
一. 具有较强政策理论水平和海关业务工作能力,关心与支持协会工作;
二.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对外协调工作经验;
三. 系各隶属海关、现场处、相关处室负责企业管理或稽查工作的科室负责人。
第三条.特邀联络员聘任程序:
一. 特邀联络员由相关单位提名并征得其本人同意,向协会推荐;
二. 协会根据相关单位推荐意见,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并征得海关人教部门同意后,正式颁发聘书;
三. 特邀联络员聘期为二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可以续聘。续聘期一般为二年。
四. 特邀联络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协会并向协会推荐新人选。
第四条.特邀联络员主要工作任务:
一. 了解所在海关辖区内协会会员企业的进出口情况,并给予指导和帮助;
二. 对辖区内协会会员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协会反映,协助协会帮助会员企业解决相关问题;
三. 协助协会规范会员企业报关行为,向协会报送辖区内会员企业在报关方面的典型事例及存在问题的信息;
四. 协助协会发展会员、收缴会费和办理协会委托、交办的其他事宜;
五. 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发挥协会与会员企业的纽带作用。
第五条.协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特邀联络员工作会议,通报协会工作情况,听取特邀联络员的情况反映,征求特邀联 络员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特邀联络员所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六条.协会定期向特邀联络员提供有关工作资料(包括协会内部有关文件、杂志等),必要时可邀请特邀联络员出席协会有关会议(如理事会议等),增进特邀联络员对协会工作的了解,为特邀联络员工作创造条件。
第七条.协会每年对特邀联络员工作进行评估,对工作实绩突出者给予表扬鼓励。
第八条.协会综合部为特邀联络员联系部门。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徽报关协会
二○○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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