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有关规定和联合委员会决议,该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商品项数上限从20项增加至50项,证书格式按照附件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国—瑞士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中国)格式.pdf
2.中国—瑞士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瑞士)格式.pdf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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