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为实施黄金进口税收政策,海关总署发布2013年第16号公告,明确将海关总署2003年第29号公告中有关黄金矿砂标准调整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后的金精矿标准。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再次修订金精矿标准,海关总署2003年第29号公告中有关黄金矿砂应相应执行现行金精矿标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13年第16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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