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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6号(关于进口老挝屠宰用肉牛检疫卫生要求的公告)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浏览[5240] 来源 [海关总署]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有关中国从老挝输入屠宰用肉牛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老挝屠宰用肉牛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关于中国从老挝输入屠宰用肉牛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

屠宰用肉牛,指年龄小于4岁且在入境中国后7天内完成屠宰供人类食用的肉牛和水牛。

三、检疫审批要求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以下称“老方”)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对输华屠宰用肉牛实施检疫。每份进境检疫许可证只允许从老挝输入一批屠宰用肉牛。

四、老挝动物卫生状况要求

(一)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出口屠宰用肉牛应符合区域化管理要求。

(二)老挝境内的口蹄疫非疫区应尽可能接近中国入境口岸,且距中国入境口岸大于3公里,具备天然及人工屏障,非疫区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易感动物应该实施免疫。

(三)应符合WOAH以及中方关于口蹄疫非疫区管理的相关要求,并获得中方认可。

(四)口蹄疫非疫区内应设置不少于30头的哨兵牛。选用的哨兵牛不得大于24月龄,哨兵牛不得连续使用超过48个月。哨兵牛在进入口蹄疫非疫区时口蹄疫血清学抗体检测为阴性。每间隔3个月对哨兵牛进行口蹄疫血清学和病原学监测,病原学检测阳性的,应立即暂停出口并将结果通报中方。

(五)口蹄疫非疫区和周边3—50公里集中饲养区范围内不得发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老方官方每半年对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进行实验室病原学监测。一旦发现病原学确诊病例,应立即暂停出口并将结果通报中方。

(六)老方应颁行国家禁令严禁用动物源性饲料饲喂反刍动物,并得到有效实施。

(七)老方应对表现BSE疑似临床症状的所有牛进行强制申报,调查和监测。

(八)对出口屠宰用肉牛建立了健全的国家永久身份识别系统,每头牛具有唯一的身份标识号。

(九)老方制订了对牛特定风险物质的定义和处理方法,对死牛的无害化处理等相关规定。

五、屠宰用肉牛集中饲养场的动物卫生要求

(一)出口屠宰用肉牛出生在老挝或中方认可的国家,并饲养在老挝,老方应建立动物卫生健康溯源系统。拟出口的屠宰用肉牛必须佩带官方耳号,有完善的记录,可以保证追溯到其出生农场,且不得与其他种类的动物混养。出口前必须在集中饲养场饲养至少45天。

(二)集中饲养场应位于中方认可的口蹄疫非疫区周边3—50公里的环状范围内,并经老方批准设立,有一定生产规模,符合老方的生物安全标准,公母牛分栏饲养。

(三)集中饲养场在屠宰用肉牛出口前6个月内没有牛结节性皮肤病、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和小反刍兽疫的实验室病原学确诊病例。

(四)老方官方兽医负责屠宰用肉牛检疫,逐头加施中老双方认可的身份标识,确认母牛无怀孕迹象,每天做临床检查。

(五)进入集中饲养场的屠宰用肉牛须在入场时逐头完成牛结节性皮肤病、多杀性巴氏杆菌疫苗接种和口蹄疫初次免疫,并按照免疫程序进行口蹄疫二次免疫。所选用的疫苗及接种程序须经中老双方认可。

(六)如集中饲养场的屠宰用肉牛被发现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的临床症状,应及时采样送实验室进行病原学检测,如病原学检测阳性,老方应立即暂停出口并将结果通报中方,该集中饲养场的所有动物不得调入出口前隔离检疫场;如病原学检测阴性,则立即剔除该患病动物,其它健康牛准许调入出口前隔离检疫场。

(七)出口屠宰用肉牛应使用中老双方认可的广谱抗菌药进行驱虫处理。

(八)从集中饲养场到出口前隔离检疫场运输牛的车辆及工具应进行彻底清洗,并用老方批准的消毒用药进行消毒。

六、屠宰用肉牛境外隔离检疫要求

(一)集中饲养场所检疫合格的屠宰用肉牛准许调入出口前隔离检疫场,隔离期至少30天,以该批动物中最后一头动物入场开始计算隔离检疫期。

(二)隔离检疫场应位于中方认可的口蹄疫非疫区范围内,满足中国《进境牛羊指定隔离场建设要求》(SN/T 4233—2021)相关要求,并经中老双方认可,处于老方有效监管之下。

(三)进入隔离检疫场的动物,按照不同批次分区饲养。动物进入隔离检疫场时应由老方官方兽医逐头进行临床检查、核对身份标识,并检查免疫记录,隔离检疫期间每天进行巡查。动物出现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时应及时剔除。

(四)隔离检疫期间所用的草料、垫草应来自中方批准的地区,并且不因与牛有关需通报疫病而禁止销售。

(五)出口屠宰用肉牛应按照中方认可的标准进行免疫抗体滴度监测。

七、食品安全要求

(一)不得对出口屠宰用肉牛使用任何未经老方批准的药物,所用药物符合中国相关标准,药残水平对人体无害。

(二)不得对出口屠宰用肉牛使用促生长激素。

(三)老方应建立出口屠宰用肉牛安全风险监控计划并有效实施。

八、屠宰用肉牛运输要求

(一)出口装运前24小时内,出口屠宰用肉牛须逐头接受临床检查,无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适合运输。

(二)自隔离检疫场至出境口岸运输路线两侧3公里的区域范围内过去6个月无报告发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

(三)运输牛的车辆及工具应进行彻底清洗,并用老方批准的消毒用药进行消毒。

(四)输出的屠宰用肉牛在运输期间,不得与不同收、发货人的动物混装。

(五)运输途中所用的草料、垫草应来自中老双方批准的地区,并且不因与牛有关需通报疫病而禁止销售。

(六)运输须按照中方《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中指定的路线,从指定的口岸进入中国国境。

九、动物福利要求

集中饲养场、隔离检疫场和运输过程的管理应遵循WOAH关于动物福利的相关指南。

十、检疫证书要求

检疫合格的,由老方按照双方确认的证书样本签发检疫证书。

海关总署2021年第14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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