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移作他用)
A公司系专业生产农林工具的外资企业,该公司于2007年7月以技术改造项目名义免税进口注塑模具1套,准备生产组装油锯所需的塑料零件。设备进口后,A公司发现现有厂房、工人等条件,无法满足注塑模具开工要求。为完成既定生产计划,A公司遂于B公司达成协议,由A公司免费将注塑模具提供给B公司使用,代为专门加工塑料零件。A公司按塑料零件成品数量与B公司结算加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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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本案当事人A公司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免税设备注塑模具交付B公司使用,这是一起未改变减免税设备特定用途,但改变使用主体的移作他用案例。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十)项规定的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移作他用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