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携带禁止出境物品未向海关申报)
陈某,男,22岁,系香港居民。2005年6月20日,当事人陈某乘坐A地至香港航班(MU****号)准备返回香港。海关机场旅检人员在对陈某出境携带的旅行箱检查时,发现有10张光碟放置于旅行箱上部的一个塑料袋内,未向海关申报。经审查,其中有5张为具有淫秽内容的光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列明的禁止出境物品。
———————————————————————————————————————————————————
评议:淫秽光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列明的禁止出境物品。当事人陈某携带5张具有淫秽内容光碟出境时未向海关申报,该行为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携带国家禁止出境物品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依据该规定,对涉案的5张淫秽光碟,海关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