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擅自转让海关监管货物)
C公司系内资企业,以生产、销售成衣、雨伞、雨衣等为主营业务。2008年2月,C公司在海关办理了一本进料加工手册,备案原料为花布,成品为雨衣,备案加工单位为本公司。其后C公司在上述手册项下进口料件1369米花布。料件进口后,由于外商违约,无法按定单加工,花布长期积压仓库,造成C公司资金紧张。为缓解资金周转压力,C公司遂将其中1000米花布卖给当地的D公司。销售完毕后,C公司才将此事向海关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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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当事人已违反上述义务性规定。当事人C公司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保税料件1000米花布销售给D公司,该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十)项规定的擅自转让海关监管货物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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