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关监管
第一条 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及相关科研院所、高校等主体强化创新能力建设。开设通关“绿色通道”,提供专人跟踪、专窗服务,推动提前申报、两步申报、汇总征税等通关便利措施叠加发力,对其科研所需设备、关键零部件及材料进出口提供通关便利,推动形成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体系。
第二条 对于企业纳入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规定的延长期到期后,企业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2年以上延期手续,海关提供相应通关便利。
第三条 在合肥海关全面推广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对进出口真空包装、防光包装、防尘包装、恒温储存等高新技术货物,采取事前风险评估备案、事中布控流程控制、事后风险验证管理模式。做好真空包装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备案清单调整等工作,加快建立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智慧网备平台,企业申请备案频率将由现行的每月一次调整为实时申请。
第四条 优化战新产业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模式,建立进口危险化学品“白名单”制度,对企业进口自用涉危关键材料实施便利化检验监管措施。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进口危险化学品,经首次实施危险特性检测鉴定未见异常的,1年内原则上不重复实施危险特性的取样检测。
第五条 海关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口需法定检验的设备及料件,经风险评估后,试行采用“合格保证+符合性验证” 检验监管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口零部件免3C证明施行“集中申报、统一验核”的便利措施。
第六条 海关为企业提供“7*24小时”预约口岸检查和属地查检服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海关货物查验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优先实施属地查检。
税收征管
第七条 积极对接产业需求,通过税政调研,产业目录、享惠清单调整建议等形式,针对性研究提出高质量政策建议,推动产业集群发展。
第八条 企业可采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关税保证保险等方式向海关提供税收担保。对于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款担保,可同时用于汇总征税担保、纳税期限担保、征税要素担保、暂时进出境担保等多项担保业务。
第九条 海关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实验用途的货样或其他进出口免费货物适用审价简易程序,企业可在线提交审价资料;对企业进口的生产设备,纳入合肥海关关税技术小组专项审核范畴,加快设备进口速度。
第十条 落实原产地证书及自主申明微小瑕疵容缺机制,在对货物原产资格无存疑的情况下,忽略包括文件之间的轻微差异、信息遗漏、打字错误或者特定字段的突出显示在内的微小差错,允许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补正,货物予担保放行。
第十一条 海关优先加急办理企业进口货物的归类等预裁定申请,提升预裁定处理时效,辅导企业用好归类等关税技术工具,为企业及时纾解疑难。
第十二条 海关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运用减免税“快速审核+ERP联网”“一次办理、多次使用”等新模式,指导帮助企业更加高效便捷的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对于企业免税进口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自用于生产(研发)之日起,自动解除监管;免税进口的单价低于20万元(含)的生产设备零部件、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及配套系统,自装配到相应生产设备或净化室之日起,自动解除监管。
对于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免税进口的实验、研究用材料,自用于科研、科技开发之日起,自动解除监管。
对于免税进口的科研、科技开发用品,因开展科研、科技开发需要或对使用地点有特定要求等原因,确需频繁变更使用地点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遇有节假日顺延)向海关集中报告上季度使用地点变更情况。
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实施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该模式下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在集团内企业向海关备案的场所自主存放,集团内企业间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不再向海关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参与“保税+ERP”监管改革,对接企业资源计划(ERP)等信息化系统,自动采集海关监管所需企业生产经营等数据,实施“低干预、高效能”的海关顺势监管。
第十六条 主管海关设立产业链联络员,向企业提供海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收集企业意见诉求,指导企业规范经营。
第十七条 海关对相关企业优先开展信用培育,通过上门培育、线上答疑、模拟认证等方式加大培育力度。优先开展实地认证。
第十八条 海关支持在核查作业中引入第三方中介提供服务。创新优化核查方式方法,试行核查作业统筹叠加实施模式,减少多次、重复下厂,实现“下一次厂,核多项事”,提升核查工作效能、减轻企业负担。
第十九条 为企业提供容错纠错、守法便利通道。符合主动披露相关规定要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第二十条 优化海关统计服务,持续开展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进出口监测分析,加强分析成果运用,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服务强国建设的“区域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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