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风险分析结果,海关总署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进行了优化,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同时废止。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97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清单.docx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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