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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日期:2026年2月2日 浏览[128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以下简称《财税公告》),我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就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以下简称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予以明确。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公告》共八章。第一章总则,明确出口退(免)税政策依据及适用范围。第二章出口退(免)税备案,明确出口退(免)税新办备案、备案变更及备案撤回等相关规定。第三章出口退(免)税申报,明确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申报受理和撤回等相关规定。第四章出口退(免)税办理,明确税务机关审核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相关规定。第五章出口退(免)税证明管理,明确9类证明事项的开具、补办、作废等规定。第六章出口退(免)税服务和管理事项,明确纳税人可选用的免费申报渠道、全程网上办、政策提醒等便利服务,以及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收汇等管理要求。第七章其他规定及违章处理,明确纳税人放弃退(免)税或免税等办理要求,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等相关规定。第八章附则,明确文本资料的报送形式、视同出口货物的管理以及《公告》施行时间等。

二、《公告》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公告》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总体延续,适当整合。总体沿用现行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并将分散在不同时期出台的管理文件内容进行归并整合,形成规范统一的管理办法,便利纳税人理解掌握。二是衔接政策,同步调整。严格按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出口税收政策规定,对相应出口退(免)管理规定进行调整,确保依据充分、合法合规。三是回应关切,务实优化。聚焦解决纳税人反映集中的诉求建议,吸纳基层税务机关征管实践积累的有益经验,对部分管理规定予以优化完善,增强《公告》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提升服务和管理效能。

三、《公告》在出口退(免)税备案方面做了哪些调整?

答:《公告》总体沿用了现行出口退(免)税备案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纳税人意见建议进行了局部优化调整。主要包括:一是精简整合备案表单。将原有规定中出口退(免)税备案、特定业务备案(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免税品经营企业备案、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5张备案表单简并整合为1张通用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实现备案事项“一表通办”,归集研发机构等8类特定主体备案时需要提供的附送资料,形成1张《出口退(免)税备案附送资料清单》,实现附送资料“一单明确”。二是优化调整备案变更要求。按照原有规定,纳税人应当在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前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申请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业务退(免)税。针对部分客观因素确实无法即时结清税款,或因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对政策不熟悉误选退(免)税办法等实际情况,《公告》在上述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增设例外条款,明确对存在特定情形的出口业务,按照规定报告税务机关后,无需在变更前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可在变更后继续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四、纳税人应于何时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时需要报送哪些信息资料?

答:纳税人在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时,应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送《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并视出口业务具体情况,报送《出口退(免)税备案附送资料清单》列明的相应附送资料。

举例说明1:某外贸企业于2026年1月5日注册成立并办理了税务登记,1月8日以一般贸易方式自营出口了一批货物,并拟于2月2日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该企业在1月5日完成税务登记后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最晚应于2月2日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完成备案。同时,以一般贸易方式自营出口货物无附送资料要求,该企业备案时仅需如实报送《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举例说明2:某外贸企业于2026年1月5日注册成立并办理了税务登记,1月8日跨境销售设计服务,并拟于2月2日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该企业在1月5日完成税务登记后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最晚应于2月2日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完成备案。同时,企业跨境销售设计服务的,备案时除报送《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外,还应同步报送与境外单位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合同、与跨境销售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等附送资料。

举例说明3:某生产企业于2026年1月5日注册成立并办理了税务登记,拟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宜。该企业在1月5日完成税务登记后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最晚应于首次委托代办退税时完成备案。备案时,仅需如实报送《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需注意的是,在填写备案表时,除填写出口退(免)税基本信息相关栏次外,还需在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中选择“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并填写委托代办退税信息相关栏次。

举例说明4:某生产企业已于2024年1月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和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公告》发布新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后,该企业无需按照新的备案表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和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五、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此前发生的出口业务应当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的,除《公告》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申请变更前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申请变更后不得再申报办理变更前的出口业务。

举例说明:某生产企业因调整经营模式,于2026年4月1日申请将备案的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如不存在《公告》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则应当就4月1日前发生的出口业务结清出口退(免)税款。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企业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于4月3日为纳税人办理变更。该企业自4月3日完成变更后,可就4月1日及以后发生的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业务,按照免退税办法申报出口退(免)税。

六、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前发生的出口业务因特殊情形确实无法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前发生的出口业务存在下列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出口未结清退(免)税业务报告表》后,已报告的出口业务无需在变更前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可在变更后继续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一)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申报附送资料、收汇材料,暂时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

(二)已申报出口退(免)税但因税务稽查、出口税收函调等原因,主管税务机关暂时无法办结出口退(免)税的。

(三)申请变更前三十日内已按照变更后经营模式开展经营的。

(四)在主管税务机关首次核准出口退(免)税前发现退(免)税办法备案有误的。

举例说明1:某外贸企业因调整经营模式,于2026年4月1日申请将备案的退(免)税办法由免退税变更为免抵退税,但有一笔3月15日出口的货物尚未取得上游供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暂时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此时,该企业可就该笔出口业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出口未结清退(免)税业务报告表》,报送后该笔出口业务可无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先行办理退(免)税办法变更。待收齐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申报凭证后,按照免退税办法申报办理该笔业务的出口退(免)税。

举例说明2:某外贸企业因调整经营模式,于2026年4月1日申请将其备案的退(免)税办法由免退税变更为免抵退税,但有一笔申报业务正在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暂无法在变更前办结出口退(免)税。此时,该企业可就该笔出口业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出口未结清退(免)税业务报告表》,先行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在变更后,继续按照免退税办法办理该笔业务的出口退(免)税。

举例说明3:某生产企业因经营策略调整,于2026年3月15日起改按外贸企业模式开展经营。该企业于4月1日申请将其备案的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该企业可就3月15日至4月1日期间按外贸企业模式开展的出口业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出口未结清退(免)税业务报告表》,报送后上述期间的出口业务可在变更后按照免退税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举例说明4:某生产企业2026年4月1日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误将退(免)税办法选择为与自身经营模式不匹配的免退税办法。该企业办理备案后,未曾申报出口退(免)税。4月10日,该企业发现备案有误,随即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并就此前已发生的出口业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出口未结清退(免)税业务报告表》,报送后其已发生的出口业务可在变更后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七、纳税人申请变更主管税务机关时,部分出口业务尚未申报出口退(免)税,这些业务后续应向何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答:纳税人申请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结纳税人已申请的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后,即可为其办理备案变更。纳税人尚未申请的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应当向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八、《公告》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方面做了哪些调整?

答:《公告》总体沿用了现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出口税收政策调整情况及纳税人实际申报需求,对部分申报表单及申报要求进行了配套调整优化。主要包括:一是完善申报表单。针对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航天运输服务可以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政策新规,对申报明细表单相关栏次进行调整,满足上述出口业务免抵退税申报需要。二是细化申报要求。针对外贸企业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特殊情形,细化明确退(免)税申报要求:总体比照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同时,外购业务还需同时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九、纳税人申报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免抵退税时,应当报送哪些申报资料?

答:纳税人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报送以下申报资料:

(一)《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及修理修配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三)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四)《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具体为:1.签订的在轨交付合同(在轨交付合同存在对应项目清单的,还应当提供项目清单);2.从与之签订在轨交付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五)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纳税人申报航天运输服务免抵退税时,应当报送哪些申报资料?

答:纳税人提供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报送以下申报资料:

(一)《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二)《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航天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三)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四)《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具体为:1.签订的发射合同(发射合同存在对应项目清单的,还应当提供项目清单);2.从与之签订发射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五)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一、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应当报送哪些申报资料?

答:外贸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应当参照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要求,按照《公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申报免抵退税。属于外购业务的,还需同时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举例说明:某外贸企业2024年1月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的企业类型为“外贸企业”、退(免)税办法为“免退税”。2026年2月,该企业具备研发能力,开始直接向境外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按照《财税公告》的规定,该企业就其研发服务连同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该企业当月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时,将退(免)税办法由“免退税”变更为“免抵退税”,企业类型无需变更,仍为“外贸企业”。

情形一:2026年3月10日,该企业就其直接向境外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申报免抵退税时,应当报送以下申报资料:

(一)《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二)《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三)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四)《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具体为:1.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合同;2.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3.从与之签订研发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五)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情形二:2026年3月10日,该企业就其直接向境外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及外购出口货物一并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情形一所列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按照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报送相关申报资料,并就其外购出口货物同时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十二、纳税人申报消费税退(免)税时,应当报送哪些申报资料?

答:纳税人办理消费税退(免)税申报的,应当与其对应的增值税退(免)税一并申报,并报送下列申报资料:

(一)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报送《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同时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报送《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或者《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二)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应当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同时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报送《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或者《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十三、纳税人发现出口退(免)税申报有误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应当视该笔申报业务的核准情况分别处理:一是该笔申报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纳税人报送《撤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申请表》,并选择“撤回原因”为“申报错误申请撤回”,申请撤回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免)税情形的,即可撤回。二是该笔申报已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纳税人应当用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

纳税人已撤回或者已用负数冲减的上述申报数据涉及的申报凭证,后续可以重新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

十四、纳税人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发生销售退回,应当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当在发生的当月或者次月用负数冲减原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冲减后,当期应退(免)税额为负数的,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当结转下期继续抵减,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当缴回税款;应退(免)税额为正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举例说明1:某外贸企业于2026年1月出口一批服装,2月申报出口退(免)税5000元,税务机关于当月审核通过后为其办理了出口退(免)税5000元。6月该批服装因尺码不符合外商要求全部退货,该企业应当于6月或者7月用负数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

情形一:该企业于7月提交了一笔出口退(免)税额为-5000的申报数据,将此前原退(免)税申报数据负数冲减。同期该企业因发生其他出口业务一并提交了一笔出口退(免)税额为7000元的申报数据,此时,该企业7月当期的应退(免)税额为2000元(2000元=-5000元+7000元)。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为该企业办理退税2000元。

情形二:该企业于7月提交了一笔出口退(免)税额为-5000的申报数据,将此前原退(免)税申报数据负数冲减,同期该企业因发生其他出口业务一并提交了一笔出口退(免)税额为3000元的申报数据,此时,该企业在7月当期的应退(免)税额为-2000元(-2000元=-5000元+3000元)。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该企业应当缴回税款2000元。

举例说明2:某生产企业于2026年1月出口一批服装,2月申报出口退(免)税5000元,税务机关于当月审核通过后为其办理了出口退(免)税5000元。6月该批服装因尺码不符合外商要求全部退货,该企业应当于6月或者7月用负数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

情形一:该企业于7月提交了一笔出口退(免)税额为-5000的申报数据,将此前原退(免)税申报数据负数冲减。同时该企业因发生其他出口业务一并提交了一笔出口退(免)税额为7000元的申报数据,此时,该企业在7月当期的应退(免)税额为2000元(2000元=-5000元+7000元)。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为该企业办理退(免)税2000元。

情形二:该企业于7月提交了一笔出口退(免)税额为-5000的申报数据,将此前原退(免)税申报数据负数冲减。同时该企业因发生其他出口业务一并提交了一笔出口退(免)税额为3000元的申报数据,此时,该企业在7月当期的应退(免)税额为-2000元(-2000元=-5000元+3000元)。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该企业应当将-2000元的应退(免)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十五、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立案未处理完毕的,其出口退(免)税业务应当如何处理?

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立案未处理完毕的,所涉及的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经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暂扣纳税人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待核实排除疑点后,方可继续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或者解除暂扣应退税款。

举例说明:某外贸企业于2026年1月4日就一批出口服装申报出口退(免)税,该笔申报对应的购进凭证共包括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退税额2000元。1月9日,该企业因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立案检查,涉案发票为1月4日申报出口退(免)税使用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退税额2000元。

情形一:1月9日该企业被立案检查时,1月4日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尚未办理完毕,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该笔出口业务对应的2000元退税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继续办理。

情形二:1月9日该企业被立案检查时,1月4日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完毕,另有一笔1月8日申报的3000元出口退(免)税已审核通过但尚未办理完毕,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涉案发票对应的2000元退税额,暂扣该企业已审核通过的2000元应退税款。

十六、纳税人存在何种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全部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

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暂不办理纳税人的出口退(免)税:

(一)状态为非正常户的;

(二)存在应缴回逾期未缴回出口退(免)税款的;

(三)拒不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出口退(免)税相关核查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举例说明:某新办企业在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拒绝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开展实地核查,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拒绝接受核查,导致主管税务机关难以确认其是否满足退(免)税条件。在该企业配合核查前,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其全部出口退(免)税业务,待其配合核查后再予以办理。

十七、《公告》在出口退(免)税证明管理方面做了哪些调整?

答:《公告》总体沿用了现行出口退(免)税证明申请开具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出口退(免)税政策调整、税务部门与海关部门深化协作等情况,对部分证明的申请和开具规定进行了调整优化。主要包括:一是实现证明全面电子化。在2022年已实现6类证明电子化开具的基础上,结合税务与海关等部门数据共享新情况,明确剩余的3类证明(《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也可电子化开具使用。二是调整证明办理时限要求。根据出口货物自报关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办理退(免)税、免税应缴纳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公告》同步明确,委托出口货物的受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十八、纳税人可以选择哪些免费的出口退(免)税便捷申报渠道?

答:纳税人可以选择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

十九、纳税人可享受哪些出口退(免)税相关提醒服务?

答: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尚有未用于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结出口退(免)税等提醒服务。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上述提醒服务仅供纳税人参考,不作为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的依据。

二十、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应当如何进行备案单证管理?

答:纳税人应当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十五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因成交方式特性,纳税人没有相应备案单证的除外),并按照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一)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纳税人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纳税人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三)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备案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者作用的其他资料替代。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纳税人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十年。

二十一、纳税人提供对外修理修配服务申报出口退(免)税,在收汇方面有何要求?

答: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参照出口货物实行收汇管理。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应当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情形的,留存《出口业务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视同收汇;其中,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30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收汇,且不得晚于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二十二、纳税人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应当如何报送收汇材料?

答: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按照《公告》第三章规定报送相应收款凭证或者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等申报资料的,视为报送收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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