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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日期:2026年3月31日 浏览[45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下称《信用管理办法》)于2026年1月13日公布,4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信用管理办法》实施,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32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细化实操标准、统一执法尺度,现就《公告》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关企零距离”


01

出台背景及目的



     《信用管理办法》作为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的部门规章,优化了信用等级、认定标准等内容,但部分条款为原则性规定,需进一步细化。《公告》结合监管实际,补充管理规则、明确新旧办法衔接,为海关执法提供依据,也让企业清晰掌握操作要求,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02

核心内容



01

细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有关事项


·明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渠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及“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明确了不予公示的特殊情形。

· 设立“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明确5类列入情形,并首次将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列异和走逃(失联)情形作为列入依据,形成了多部门联动体系。

· 明确信用信息公示及异议答复时限失信信息公示期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算,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自列入之日起算;异议申请7个工作日内答复,复杂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02

进一步细化信用等级认定规则


·明确中(终)止认证及复核情形

      企业申请认证期间,主动撤回申请的,海关终止认证。

      企业申请认证或者海关复核期间,涉嫌违反海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海关中止认证。

      企业申请认证或者复核期间,被海关实施稽查、核查,或者因涉嫌违法被海关行政立案调查的,海关可以中止认证或者复核。

      复核期间,中止时间超过九十日的,海关终止复核。

     中止认证或者复核时间不计入认证时限,中止认证期间企业可以撤回申请,中止认证或者复核情形消除后海关继续开展认证或者复核。

·企业整改要求:对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整改的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海关终止复核,并给予企业一次不超过一年的整改期,整改期间以及整改期满后一年内,企业不得再次提出整改申请。

      海关在企业整改期满并按照规定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后再次对企业开展复核。企业未按规定提交整改情况报告的视为未通过整改。

· 细化认定标准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失信企业认定条件的基础上,明确8类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清晰划定严重失信红线。

· 明确特殊情形认定企业同时存在失信与严重失信情形,按严重失信认定;改变总分公司信用等级联动的模式,企业在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信用等级将单独认定;分立合并企业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变更确定信用等级重新认定或继续适用。

·保留信用等级前调整失信企业或者严重失信企业在满足履行法定义务、失信或者严重失信期间无海关处罚记录(《信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除外)、无严重失信信息正在公示等3个条件后,可以向海关申请提前调整信用等级。

·延长反复出现失信行为的惩戒期失信企业再次出现失信情形,或者严重失信企业再次出现严重失信企业情形的,海关将在失信企业满1年或者严重失信满3年后,按照“1+1”或者“3+3”的原则继续认定,期间不予受理信用等级调整申请及信用信息修复申请。

· 明确便利措施暂停原则高级认证企业或者认证企业违反海关相关法律法规被海关刑事立案调查的应当暂停便利措施,被海关行政立案调查的可以暂停便利措施(简易/快速办理案件除外)。


03

创新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 电子送达经企业书面同意,海关可通过传真、邮件等方式送达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文书,以电子信息到达指定系统日期为送达日。

· 公告送达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海关可以通过海关门户网站或“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告,公告满30日即视为送达。


04

明确失信信息修复要求


· 申请渠道企业统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申请。

· 审核条件履行法定义务、公示期间无海关行政处罚记录(《信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除外)、未处于立案阶段(违反海关相关法律法规被刑事立案或者被海关以普通程序案件立案)、无严重失信信息正在公示等。

· 流程简化企业申请修复“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视为同时申请信用等级调整,无需向海关单独提交。


05

新旧办法过渡衔接


· 继续有效原高级认证、失信企业认定继续有效,原其他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按常规企业实施管理;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统一移出。

· 利企原则4月1日前受理的认证、实施的复核和未办结的信用等级调整作业,海关尚未作出决定的,将按照对企业有利原则,新旧制度可同时用。

      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的高级认证复核作业,财务状况标准可以按照企业意愿自行选择是否适用新标准。

· 重新认定海关对于4月1日前认定的失信企业按照《信用管理办法》重新认定,不再符合失信企业认定条件的,上调为常规企业。

· 特殊安排2021年11月1日前认定的原一般认证企业,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海关申请信用评估。在申请评估日之前无信用等级调整记录且信用评估结果符合条件的,海关将直接认定为认证企业,免于实地认证。



 供稿单位:天津海关

来源:中国海关信用管理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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